證券日報編寫 劉敬元
銀行保險機構2023年度公司治理監管評價工作近日已啟動。
據證券日報編寫掌握,本次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流程主要包含明確評為組織、本年度評估標準制訂、組織自我評價、管控評定、管控核查、過程分析、信息反饋與整改工作、監管方案與結果應用等。在其中,組織自我評價正常情況下于2月底前進行,監督機構將在5月底前進行管控評定。
上一年度B級并不評為
依據評估流程分配,本次評價工作關鍵在于明確評為組織。參加本次鑒定的組織,為經金融業監管總局批準設立或監管銀行業、商業險組織、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它非金融機構(法人金融機構),參與鑒定的組織需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開張一年以上。
但是,根據《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一些機構能夠沒有參加本次評定。如上一年度B級(優良)或以上、開張未滿一年、正在進行風險處置或重新組合等。在其中,若有關機構2022年度評價結果為B及以上的,2023年度公司治理結構情況未發生重大變化,依據《辦法》并不參加本次管控評定,也不需要進行自評定,這些機構的2023年度評價結果全自動延用2022年度評價結果。
《辦法》要求,正常情況下銀行保險機構每年都要開展一次評定,但是對評價結果為B及以上的機構,可適當降低評定工作頻率,但至少每2年開展一次。此舉旨在依據評價結果,多元化配備評定網絡資源。
現階段,B級機構有多少家?先前信息內容可提供一定參照。原銀監會曾通告,2021年公司治理監管評定評為組織總共1857家,在其中銀行業1673家,保險公司184家。大體上,2021年定級結論主要體現在B級C級,與2020年大概差不多。被選為C級(達標)機構較多,共1100家,數量占比59.24%;其次B級(優良),共366家,占有率19.71%;被選為D級(較差)機構共253家,占有率13.62%;被選為E級(差)機構共138家,占有率7.43%;無A級(出色)組織。
評定具體內容含八個維度
本次評定具體內容,為2023年度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情況,包含黨的組織建設、公司股東整治、關聯方交易整治、董事會治理、職工監事和高管層整治、風險內控、市場約束、相關者治理等八個方面。那也是《辦法》要求評估具體內容。
先前,監督機構曾發布評價里發覺的關鍵問題。比如,2021年公司治理結構評定數據顯示,公司股東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一部分機構股東個人行為不規范不審慎,體現為股東入股資產虛假、違反規定股權代持、重要股東違背“兩參一控”要求、重要股東違反規定干涉運營管理、中小投資者無法合理參加治理等;二是部分機構股份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現為股東資質證書無法不斷合乎監管政策、公司股東股權質押比例太高、金融機構變向接納行內股份質押同時提供授信額度、股東占股比超出管控限制等。
2020年壽險公司(控投)企業區級公司治理監管評定數據顯示,一些問題還需改善。例如,部分公司政治化顏色深厚,市場化機制不完善;股權管理不夠規范,公司股東股權糾紛依然存在,公司股東行為約束急待提升;無法充分運用股東會主體作用,仍然存在控股股東過多干涉、董事會職權違反規定受權或含糊受權等。
加強評價結果應用
據統計,本次評價工作還明確了監管部門對鑒定的監管方案和結果應用方向。
比如,監管部門對評定找到的違規行為,合乎行政處分情況的,理應及時啟動立案查處程序流程;對評定級別為D級、E級組織列為重點管理對象,按照其存有的公司治理問題,明確提出很明確的監管方案和整改方案,并對存有的重要公司治理風險安全隱患要及時改正,并把相關情況向相關國有制機構上級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進行通報。
評價結果應用層面,監管部門應先公司治理監管評價結果做為配備管控網絡資源、采用監管方案與行為的關鍵依據,并且在市場準入制度、監督檢查項目立項、監管評級、管控通告等各個環節強化對評價結果的應用。
“公司治理監管”被稱作金融機構保險監管相關工作的“牢牢”。2017年,原中國保監會首次開展覆蓋全領域130家壽險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當場評定,基本上掌握了行業公司整治實數。2018年3月,原中國銀監會與原中國保監會合并組建為原銀監會,在編制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專門成立了公司治理監管部,綜合商業銀行和保險行業公司治理監管。自此,監督機構持續優化股權結構監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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