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1012證券簡稱:隆基綠能公示序號:2023-081號
債卷編碼:113053債卷通稱:隆22可轉債
我們公司及股東會全體人員確保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具體內容的實際、精準和完整性承當某些及法律責任。
核心內容提醒:
●調整前轉股價格:58.84元/股
●調整后轉股價格:58.44元/股
●隆22可轉債此次轉股價格調節執行日期:2023年6月19日
經中國證監會《關于核準隆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復》證監批準[2021]3561號文審批,隆基綠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企業”)于2022年1月5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7,000萬多張,發售總金額700,000萬余元,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已經在2022年2月17日起在上海交易所競價交易(債卷通稱:隆22可轉債,債卷編碼:113053)。
公司在2023年6月13日公布了《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詳細企業2023年6月13日公布的有關公示),結合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現就此次股東分紅執行結束后“隆22可轉債”轉股價格調節狀況公告如下:
一、轉股價格調節根據
企業2023年5月18日舉行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企業2022年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主要內容為:以執行權益分派時證券登記日的總市值7,581,512,677股為基準,向公司股東每10股發放股利4元(價稅合計),為此測算總計擬派發現金紅利3,032,605,070.80元(價稅合計)(詳細情況請詳細企業同日公布的《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結合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發售條文及有關規定,在隆22可轉債發售以后,若企業產生派派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不包含因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權轉讓而變化的總股本)、配資及其發放股利等狀況,則轉股價格適當調整。具體轉股價格調節公式計算如下所示(保存小數點后兩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配送股利或轉增股本:P1=P0/(1+n);
增發新股或配資:P1=(P0+A×k)/(1+k);
以上二項同步進行:P1=(P0+A×k)/(1+n+k);
配送股利:P1=P0-D;
以上三項同步進行:P1=(P0-D+A×k)/(1+n+k)。
在其中:P0為更改前轉股價,n為配送股利或轉增股本率,k為增發新股或配資率,A為增發新股價或配股價,D為每一股配送股利,P1為調整轉股價。
企業因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對可轉債轉股價錢作出調整符合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二、轉股價格調節公式計算
1、此次調節前轉股價格:58.84元/股
2、此次變更后的轉股價格:58.44元/股
依據上述配送股利轉股價格調節公式計算:P1=P0-D;
在其中:P0為更改前轉股價58.84元/股,D為每一股配送股利0.4元/股,此次變更后的轉股價格P1=P0-D=58.44元/股。
3、此次轉股價格調節執行日期:2023年6月19日。
特此公告。
隆基綠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股東會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證券代碼:601012證券簡稱:隆基綠能公示序號:2023-080號
債卷編碼:113053債卷通稱:隆22可轉債
隆基綠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執行公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法律責任。
核心內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紅股0.4元(價稅合計)
●有關日期
●多元化分紅送轉:否
一、根據分配原則的股東會屆次和日期
此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3年5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二、分配原則
1、派發本年度:2022年年度
2、分配目標:
截止到證券登記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我國證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冊的我們公司公司股東。
3、分配原則:
此次股東分紅以方案落地前企業總市值7,581,512,677股為基準,每一股派發現金紅利0.4元(價稅合計),總共派發現金紅利3,032,605,070.80元。
三、有關日期
四、分派實施細則
1、實施細則
無盡售標準流通股本市場紅利授權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資金結算系統軟件向證券登記日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冊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辦了指定交易股東發放。已申請指定交易的投資人可在收益派發日則在指定證券公司領到紅股,未辦指定交易股東收益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請辦理指定交易之后再進行發放。
2、自己派發目標
(1)公司控股股東之一李喜燕的紅股,由我們公司自主派發。
(2)企業股權激勵對象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的紅股由結合公司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自主派發。
3、繳稅表明
(1)針對擁有本股票的法人股東及證券基金,依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5】101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2】85號)的相關規定,股東持倉時限(持倉時限指從發行和出讓銷售市場獲得公司股票之日至出讓交收這只股票之日前一日的延續時間)超出1年,股息紅利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持倉時限在1月之內(含1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的記入應納稅額;持倉時限在1個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記入應納稅額;所述所得的統一可用20%稅率計稅個稅。企業在派發現金紅利時暫時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每一股派發現金紅利金額為0.4元,待公司股東在證券登記日后出讓個股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倉時限測算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由券商等股權托管機構從企業資金帳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個工作日日內劃付企業,企業在接到稅金當月法律規定申請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請交納。
實際實際稅率為:股東持倉時限在1月之內(含1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的記入應納稅額,實際稅率為20%;持倉時限在1個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記入應納稅額,實際稅率為10%;持倉時限超出1年,股息紅利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2)針對持有公司比較有限售標準流通股本的法人股東,依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2〕85號)相關規定,公開后所取得的股權收益,按上述第(1)條的規定測算繳稅,持倉時長自公開日起測算;公開前所取得的股權收益暫減按50%記入應納稅額,實際稅率為10%,稅后工資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rmb0.36元。
(3)針對擁有本股票的達標境外企業投資人(“QFII”)公司股東,由我們公司依據國稅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出臺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47號)的相關規定,依照10%稅率統一代收代繳所得稅,稅后工資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rmb0.36元。如有關公司股東認為所取得的紅股收益必須享有稅收協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獲得紅股后自主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
(4)針對香港交易所投資人(包含單位和個人)項目投資上海交易所我們公司A股個股(“港股通”),其股權收益會由我們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個股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帳戶以人民幣發放,繳稅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稅務[2014]81號)實行,我們公司依照10%稅率代繳紅股企業所得稅,稅后工資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rmb0.36元。
(5)對于一般投資者和公司股東,企業將不會代收代繳所得稅,由經營者按稅收法律法規自主交納企業所得稅,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金額為0.40元。
五、相關資詢方法
如對此次權益分派有異議,按照下述聯系電話資詢:
聯絡單位: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方式:029-81566863、029-86519912
特此公告。
隆基綠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股東會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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